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鄧志浩、韓商斯凱擴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鄧志浩 被 告 韓商斯凱擴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經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