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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鄧志浩
被告
韓商斯凱擴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經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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