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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告
陳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惠
被告
林素蘭

      林素英

      李素貞

      林文宗

      林興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間經拍賣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及同小段40213 建號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4 樓建物,(權利範
圍:6 分之1 ),拍定價格分別為1,548,000 元、152,000 元,
合計為1,700,000 元(見本院110 年度士司調字第65號卷第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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