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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被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玖萬陸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捌拾萬肆仟元,合計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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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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