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磊
- 被告
-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卉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玖萬陸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捌拾萬肆仟元,合計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