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被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玖萬陸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捌拾萬肆仟元,合計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