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9號
- 原告
-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