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