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睿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宜菁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被 告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淑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