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 原告
- 睿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宜菁
- 被告
-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全祿
- 被告
-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淑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