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萬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儀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