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 原告
-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