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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張英

  • 原告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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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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