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張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