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