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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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