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碩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4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