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善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善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盛廢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萬8,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