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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善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盛廢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萬8,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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