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3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萬7,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