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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告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3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萬7,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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