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張菁純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