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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告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健良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程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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