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5號
- 原告
-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健良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程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