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旭即陳信旭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