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何俊宏即亞昕商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昱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