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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何俊宏即亞昕商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昱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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