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何俊宏即亞昕商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昱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昱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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