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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告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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