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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9 萬7,65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7月21日,原告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8.365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9萬9,247.42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1,699萬7,653元(28.365×599247.42≒00000 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799萬7,653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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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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