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9 萬7,65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7月21日,原告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8.365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9萬9,247.42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1,699萬7,653元(28.365×599247.42≒00000 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799萬7,653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