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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9萬7,65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7月21日,原告銀行當日牌告美
  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8.365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9萬9,247.42元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即新臺幣1,699萬7,653元(28.365×599247.42≒00000
  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799萬7,653元(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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