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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香港商樂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複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津聖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14,000元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60萬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3.69元折算為新臺幣20,2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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