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4,247萬3,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萬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