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長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被 告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