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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月雯

原 告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豐勝國際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736元,折合新臺幣為159萬8,820元(以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額為1美元以新臺幣28.18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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