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佑廸實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豐勝國際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736元,折合新臺幣為159萬8,820元(以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額為1美元以新臺幣28.18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