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6,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