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且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