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
- 原告
- 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凱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妙華律師
- 被告
- 李碩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
⒈104年3月間出廠之賓士CLS500、排氣量約4663立方公分之車輛,於108年2月間之殘值若干?每月租金若干?
⒉如認上開事項可函詢相關機關或同業工(工)會,併陳報至少3家以上機關。
㈡兩造各收受對方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日內具狀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