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羅凱文、李碩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被 告 李碩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 ⒈104年3月間出廠之賓士CLS500、排氣量約4663立方公分之車輛,於108年2月間之殘值若干?每月租金若干? ⒉如認上開事項可函詢相關機關或同業工(工)會,併陳報至少3 家以上機關。 ㈡兩造各收受對方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日內具狀表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