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李碩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碩儒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 ㈠、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㈡、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於39萬4,286元範圍內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故其上訴之利益金額為39萬4,286元,應徵收之第二審上訴費為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