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 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AI隱形眼鏡試戴系統開發合約書22條,二代驗光配鏡表單系統合約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送達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