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原告
-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被告
-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AI隱形眼鏡試戴系統開發合約書22條,二代驗光配鏡表單系統合約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送達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