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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AI隱形眼鏡試戴系統開發合約書22條,二代驗光配鏡表單系統合約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送達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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