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9號
- 上訴人
-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源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盧麗晴、鐘美卿、黃俊傑、劉仕豐、許興泉、蘇瑞哲、蘇恒民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萬1,918元(計算式:
368萬7,080元-36萬5,162元=332萬1,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萬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