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陳報每股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34.07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8頁),應核定為68萬1,400元(34.07元×2萬股=68萬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