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紫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銓程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6日16時整,在本院 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