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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其陸律師
被告
紫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銓程開發管理顧問有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限公司) 設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6日16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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