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