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林書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