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萬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聖道、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來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 告 萬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道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訴訟代理人 常婷婷 張誠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統開發與建置合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