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甲○○、吉春不動產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吉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 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