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林靖淳
  • 法定代理人
    王喚宣、林柏佋

  • 原告
    圓夢王創富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有點意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5號 原 告 圓夢王創富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喚宣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被 告 有點意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就其等簽立之「HiSKIO特約講師合作契約」、「HiSKIO平台講師授課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HiSKIO平台講師授課合約第11條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再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契約所生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忠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