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丁伯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1號 上 訴 人 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伯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9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9,2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