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邦
- 訴訟代理人
- 何佳音
- 被告
-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引陞(原名:游禪智)
- 被告
-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中利息起算日(民國)欄第一列關於「自111年1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1月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