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福鑫工程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