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曾鴻璋 法定代理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4條規定,約定兩造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故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際公司)邀同被告曾鴻璋(下稱曾鴻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8年6月24日向原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50萬 元,共計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28日起至110年6月28日止,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 32%機動計算(嗣因政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自紓困期間開始日起迄鴻際公司於109年11月 16日停業日止,扣減政府補貼利率0.81%,調降至加碼2.51%),如未按期攤還本息,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鴻際公司先後於109年9月27日、109年8月27日未再依約清償,現仍積欠本金各135萬1,231元、33萬7,807元未償,合計金額168萬9,038元(計算式:1,351,231+337,807=1,689,038)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系爭契約之約定,上開借款因鴻際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曾鴻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 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8萬9,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同意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36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鴻際公司、曾鴻璋連帶給付168萬9,03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 │編│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左列利率10%計│(含)以上,以│ │ │ │ │ │算 │左列利率20%計│ │ │ │ │ │ │算 │ ├─┼──────┼─────────┼───┼─────────┼───────┤ │ 1│1,351,231元 │自109年9月28日起至│2.99%│自109年10月29日起 │ │ │ │ │109年11月16日止 │ │至109年11月16日止 │ │ │ │ ├─────────┼───┼─────────┼───────┤ │ │ │自109年11月17日起 │3.80%│自109年11月17日起 │自110年4月29日│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4月28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2│337,807元 │自109年8月28日起至│2.98%│自109年9月29日起至│ │ │ │ │109年11月16日止 │ │109年11月16日止 │ │ │ │ ├─────────┼───┼─────────┼───────┤ │ │ │自109年11月17日起 │3.80%│自109年11月17日起 │自110年3月29日│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3月28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