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舶克國際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使用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