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鈺
- 被告
- 富達樂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美樺
追加 被告 劉珍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 「積欠餘額(新臺幣)」欄所示「55萬4,19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萬4,91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