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慶陽交通有限公司(即宏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瑞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豊田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元(計算式:
138,000+600,000=73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