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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上訴人
慶陽交通有限公司(即宏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豊田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元(計算式:

138,000+600,000=73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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