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陳素梅
- 原告黃孟陽
- 被告啟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孟陽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相 對 人 啟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代 理 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附表之錯誤雖非出自法院之過失,而係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內容錯誤,惟法院實際上審判之標的係同一筆不動產上之同一筆抵押權,應屬當事人訴訟文書書寫錯誤所導致之判決主文顯然錯誤,是參照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爰准許其更正,並裁定將原判決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筱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