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孟陽
- 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相對人
- 啟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梅
- 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附表之錯誤雖非出自法院之過失,而係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內容錯誤,惟法院實際上審判之標的係同一筆不動產上之同一筆抵押權,應屬當事人訴訟文書書寫錯誤所導致之判決主文顯然錯誤,是參照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爰准許其更正,並裁定將原判決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