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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

聲請人
黃孟陽
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相對人
啟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附表之錯誤雖非出自法院之過失,而係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內容錯誤,惟法院實際上審判之標的係同一筆不動產上之同一筆抵押權,應屬當事人訴訟文書書寫錯誤所導致之判決主文顯然錯誤,是參照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爰准許其更正,並裁定將原判決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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