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萬9,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