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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號

原告
福基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告
王玉娟
被告
陳建豪
被告
黃步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鄭旭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萬7,628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9 萬1,07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萬1,000 元/ ㎡×占用面積(50.99 +43.72 +38.56 )㎡=1,879 萬1,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4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 萬7,628 元,尚應繳納11萬9,8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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