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福基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王玉娟 陳建豪 黃步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鄭旭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萬7,628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9 萬1,07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萬1,000 元/ ㎡×占用面積(50.99 +43.7 2 +38.56 )㎡=1,879 萬1,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4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 萬7,628 元,尚應繳納11萬9,8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