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號
- 原告
- 福基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儒律師
- 被告
- 王玉娟
- 被告
- 陳建豪
- 被告
- 黃步垣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樵律師
鄭旭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萬7,628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9 萬1,07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萬1,000 元/ ㎡×占用面積(50.99 +43.72 +38.56 )㎡=1,879 萬1,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4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 萬7,628 元,尚應繳納11萬9,8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