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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給付委託行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華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婉婷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律師
被告
媽祖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王蕙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行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託行銷合約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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