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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瀞儀

抗告人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上列抗告人因對於本件原告黃慈姣、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經報請司法院以113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然本件抗告人係於112年12月30日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章可參),故應無本條之適用。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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