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謝淑美
- 被上訴人
-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即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葉季展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云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陳明宗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