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何俊宏即亞昕商行 被 告 賴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