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 原告
- 何俊宏即亞昕商行
- 被告
- 賴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