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 蔡岳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將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日報網站,標題為【 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之 兩篇新聞報導撤除。 被告乙○○、甲○○應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以24號標楷體及長15 公分、寛7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 )報頭下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即新臺幣玖仟零柒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於民國108年3月7日為蘋果日報地產中心之助理副 總編輯,被告甲○○則為蘋果日報地產中心之記者,其等身為 國內知名媒體之記者,較一般民眾具有更多管道得以調查確認,具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詎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共同於108年3月7日9時,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題為「【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下稱系爭A報導),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內容 。再共同於108年3月7日9時2分,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 題為「【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 生』」(下稱系爭B報導)。上開報導不僅標題聳動不實,內 容更是虛構杜撰,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權,並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於原告,說明如下: ㈠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所指連鎖火鍋店為「Shabusato涮鍋里」(下稱系爭火鍋店),係由訴外人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利公司)設置在臺北市○○區○○路00號微風南山 (下稱微風南山)5樓之專櫃,系爭A報導刊登後,捷利公司立即出具聲明函澄清無該報導內容所指情事,證人即系爭火鍋店之店長翁麗音、微風南山樓管陳信榮亦證述從未被逼畫押賠錢、被樓管追著跑,被告在報導前未曾向原告或捷利公司、翁麗音、陳信榮查證,即逕自採用未親自見聞當日完整經過之第三人錄音內容,並增加該內容所無虛構之事實,顯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具有過失,詆毀、醜化原告。 ㈡附表一編號2報導內容所載「米其林一星的添好運」,然臺北 之添好運餐廳並未獲得米其林一星,其以此對比「D弍拾弍 」港式飲茶售價,顯然以不實方式,給予微風南山負面評價。 ㈢附表一編號3報導內容所指「九州鬆餅」對比富錦街總店,僅 附兩張照片,惟依照片可知兩款餐點之設計外觀及食材並非完全相同,且其價格在微風南山自始售價即為新臺幣(下同)350元,並未漲價,被告顯然以負面誇張文字虛構事實。 ㈣附表一編號4報導內容乃被告以不實之業者回應,使讀者產生 「四國讚岐烏龍麵」業者已證實,其為了負荷包底抽成之壓力,售價平均調漲一成之認知,惟實際上被告從未向「四國讚岐烏龍麵」業者查證,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權。 ㈤附表一編號5報導內容將廠商定價問題,故意簡化為是受原告 收取租金影響,指稱包底營業額之金額係原告片面要求專櫃廠商,且強迫廠商漲價,原告搾取廠商利潤坐享高額租金,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權。 二、又微風南山自108年1月10日開幕不到2個月,被告即為上開 不實報導,一般大眾透過閱讀上開報導,將產生原告獨創包底營業額,片面要求廠商須達包底營業額,強迫廠商漲價,更對未達包底營業額之廠商以強暴脅迫方法討債之負面印象,造成網友在蘋果日報網站負面留言,且上開報導經各方媒體大肆引用,嚴重侵害原告辛苦累積之名譽及商譽權,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刊登於蘋果日報網站之系爭A、B報導撤除,及請求被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並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另許多民眾因系爭A、B報導而拒絕至微風南山及微風其他分館消費,甚至號召杯葛抵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原告不能證明損害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00萬元,為此,提 起本訴等語。 三、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刊登於蘋果日報網站之系爭A、B報導撤除。 ㈡被告應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 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以: 一、蘋果日報接獲讀者投書稱微風南山自108年1月10月開幕,營運近2個月後似有人潮銳減,且該百貨內餐飲廠商之菜單價 格似高於其他分店,此當屬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要經濟議題。乙○○乃指示甲○○至微風南山進行實地訪查餐飲商家說法、 拍照攝影、整理諸多同業新聞報導,並向系爭火鍋店求證,未獲該店家正面回應及說明,另以LINE向訴外人即微風南山公關經理陳昀隆詢問後,由甲○○將採訪及查證內容向乙○○報 告,乙○○依調查結果單獨撰寫系爭A報導內容;甲○○則單獨 撰寫系爭B報導內容,於108年3月7日先後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其等所為報導係各自獨立,並非共同為之,且陳慈思撰寫系爭A報導、甲○○撰寫系爭B報導均已善盡查證義務,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而為合理適當之評論,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權。 二、況且,陳信榮確有於108年2月28日至系爭火鍋店與翁麗音商討該店未達包底業績,並要求翁麗音在結算單及發票等文件上簽名,為翁麗音所拒,此業經證人翁麗音、陳信榮於刑案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拍攝影像可證,與系爭A報導標題及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基礎事實相符,足認乙○○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 至於逼店長畫押賠錢、抵死拒簽結算單、被樓管追著跑等語句,僅係乙○○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所為評論,核屬意見表達 。 三、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4報導內容,業經甲○○實地查訪並拍攝照 片,亦向廠商查訪意見及說法,此均屬廠商自行決定菜單及定價,核與原告無涉,乙○○並未指控微風南山有何搾取廠商 利潤之狀況。且附表一編號2報導內容所載「米其林一星的 添好運」,該餐廳官網亦確實記載其具有米其林一星等級,此部分報導與事實相符。另附表一編號5報導,係指進駐廠 商清楚並同意簽約條件,以自行調整菜單價格方式,因應高租金之成本問題,並非如原告片段解讀有何指控原告強迫廠商漲價情事。是上開報導所描述對象及目的均與原告之名譽、商譽無關。 四、而甲○○撰寫系爭B報導內容,僅記載微風南山地處外在環境 、內部消費類型、專家意見,並無任何虛構,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權。 五、又系爭A、B報導內容,主要係探討進駐微風南山之餐飲廠商,在採用包底抽成之經營模式下,面對競爭壓力、高租金成本及經營定位等挑戰,乃至於消費者對此之消費評價,均屬社會重要民生及經濟議題,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原告經營之微風南山具有公眾人物之屬性,其經營模式、言行均事關公益,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在社會上負有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原告之名譽、商譽權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六、另原告以乙○○編輯製作系爭A報導為由,提出加重誹謗罪告 訴,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10521號提起公訴,然業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03號(下稱系爭刑案 )判決無罪確定;原告以甲○○編輯製作系爭A、B報導為由, 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經士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 第854號駁回再議聲請而確定,亦可證被告並無任何侵害原 告名譽、商譽權之不法行為。 七、綜上所述,被告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權,原告自無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及撤除系爭A、B報導、賠償損害,且原告請求被告於非刊登系爭A、B報導之新聞媒介刊登道歉聲明,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原告為法人,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另原告請求財產上損害部分並未舉證證明其數額及內容,故原告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 八、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62頁,並依判決編輯 修改部分文字) 一、兩造對彼此所提出之書證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二、於108年3月7日乙○○為蘋果日報地產中心之助理副總編輯, 甲○○為蘋果日報地產中心之記者。 三、於108年3月7日9時,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題為「【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之系爭A報導,並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內容,其餘 內容詳如本院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61至69頁。 四、於108年3月7日9時2分,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題為「【 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之 系爭B報導,內容詳如附民卷第75至80頁。 五、原告以乙○○編輯製作系爭A報導為由,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 ,經系爭刑案判決無罪確定,內容詳如本院卷第356至383頁。 六、原告以甲○○編輯製作系爭A、B報導為由,提出加重誹謗罪告 訴,經士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54號駁回再議聲請而確定,內容詳如本院卷第346至354頁。 肆、得心證之理由:(依本院卷第562至563頁所整理兩造爭執事項進行論述) 一、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主張被告為系爭A、B報導,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商譽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 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 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綜觀系爭A報導標題所載「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顯然係揭露大眾所欲知之事實真相,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係就簽月結單補足差額之事實經 過為陳述;編號2至3報導內容係就商家餐點價格進行比較;編號4報導內容係報導商家平均餐點售價漲幅,及介紹商家 菜單、價格與商家回應;編號5報導內容係就廠商調漲菜單 價格原因進行陳述,均屬於事實陳述之範疇,並非個人意見之表達。 ⒉至於系爭B報導標題所載「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 縫求生』」指稱原告當二房東收取超貴租金以此艱難求生,並於報導內容後附餐廳照片下方記載「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牌不得不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係就廠商調漲菜單價格原因進行陳述,均屬於事實陳述之範疇,並非個人意見之表達。 ⒊是依上開判決意旨,參與系爭A、B報導之行為人需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次按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不論行為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不能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否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至於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應經合理查證,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始得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否則如因此致他人名譽受到貶損,自應對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判決意旨)。再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亦得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自承系爭A報導係由甲○○負責至微風南山進行實地訪查餐 飲商家說法、拍照攝影,並向系爭火鍋店求證,及以LINE向陳昀隆詢問後,將採訪及查證內容向乙○○報告,乙○○依調查 結果撰寫系爭A報導內容;系爭B報導則係由甲○○撰寫,經陳 慈思核稿並訂立標題後,於108年3月7日先後刊登在蘋果日 報網站(見本院卷第304至305頁)。足認甲○○已參與系爭A 報導內容資料之蒐集及查證,倘其對系爭A報導內容毫無所 悉,其如何為蒐集資料並進行查證;又乙○○對系爭B報導內 容負有核稿並訂立標題之責,可證其等間對系爭A、B報導標題及其內容相互分工協力完成。因此,甲○○縱未親自撰寫系 爭A報導;乙○○縱未親自撰寫系爭B報導,惟依前揭判決意旨 ,其等就系爭A、B報導均應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不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茲就被告就上開報導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論述如下: ⑴系爭A報導標題及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部分: ①被告係因取得第三人之錄音內容,而為附表一編號1報導,然 綜觀該錄音之譯文內容,受訪者稱:「…聽說,他們店長,自己說的啦,說他們包底就400啦,然後,好像是抽12%吧」、「做不到業績,之前是聽他們店長講說,他們就是228最 後一天,他們在結算的時候,他沒有到業績,就比較晩結帳,因為其實樓下財務部門急著關帳,就請樓管去,好像還差了20幾萬吧,然後樓管,就要他們店長去簽,就是類似,就是營業多少多少錢那種,簽名,他只要一簽,公司就要賠錢,就要去貼補他們的差額,因為你看,400,他們好像差20 幾,你算下去,就是20幾你要先補上去啊,然後再來就是他,還要再抽成」、「聽那一個店長說是沒有簽啦」、「因為他說簽約這個事情本來就是公司,總公司去簽的,阿他只是一個店長而己啊,他這種東西他不敢簽阿,因為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就要變成他要自己要去賠錢,…228那一天,我記 得那時候他是說總公司的人也沒下來,就休假吧」、「其實那一天,其實尤其到了晩上的時候樓管,有特別跑到他們櫃,就一直在那邊待著阿,然後,兩方的臉色都蠻難看的」、「後來我下班的時候,樓管還在他們那一櫃,我不清楚後來是怎麼樣」等語(見本院卷第262至264頁)。顯示該第三人係聽聞系爭火鍋店之店長所述,並未親自在場見聞事情發生經過,依常情該第三人於轉述過程本難以保持完整之事實真相,可信度已有疑義,且依上開對話亦未提及「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等語。 ②而觀之被告就上開事件在系爭A報導標題記載「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並於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增加錄音內容所無「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 ,店長抵死不從」、「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之事實,顯然將此部分事實列為報導重點。而此涉及原告所屬員工有無以強暴脅迫之方式逼迫系爭火鍋店店長簽立補足差額月結單,不論是否構成犯罪,對大眾而言均屬負面觀感,影響原告在社會上之商譽甚鉅。被告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甲○○並可經由LINE與原告之公關經理陳昀隆聯繫,足見其等不 論係向陳昀隆、或捷利公司、或翁麗音、或陳信榮查證前揭事實均無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庸耗費龐大資源及費用,且前揭事實又無立即報導之急迫性,而上開事件發生於000年0月00日,至108年3月7日9時刊登系爭A報導,仍有長達6日之期間可供被告進行查證,則被告於報導前自應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③惟甲○○於附表一編號1報導前未曾向陳昀隆、或捷利公司、或 翁麗音、或陳信榮查證上開事情發生經過,此業經證人陳信榮、翁麗音於系爭刑案偵查及審理;證人陳昀隆於系爭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16、222、235、246至247、257至258頁),並有甲○○與陳昀隆108年3月5日至7日LINE對 話內容在卷可稽(見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卷〈下稱偵卷〉第119至123頁),及捷利公司108年3月7日函在卷可佐( 見附民卷第91頁),足證被告僅憑前述錄音內容即逕為附表一編號1報導,並據此製作標題,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依 該錄音內容,亦無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為系爭A報導時確信「 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 差額,店長抵死不從」、「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之事實為真實。 ④再者,於108年2月28日21時39分27秒,陳信榮雖曾至系爭火鍋店與翁麗音討論月底結算補足差距營業額,並自該餐廳收銀機列印不足營業額發票,要求翁麗音簽名,惟因翁麗音不清楚捷利公司規定,經聯繫承辦人員未果,其等遂約定待連假結束確認後處理簽名之事,陳信榮即於同日22時6分36秒 離開系爭火鍋店,陳信榮並未逼迫翁麗音簽名,翁麗音亦無抵死拒簽,被陳信榮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等情,業經證人陳信榮、翁麗音於系爭刑案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14至216、222至224、233至255頁),核與系爭刑案審理中勘驗捷利公司店內監視器影像、微風南山5樓監視器影 像內容,所顯示當天兩人互動狀況相符,此有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在卷足憑(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6號卷第333至337、353至385頁),可證並無系爭A報導標題所載「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及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被樓管逼 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之事實。 ⑤綜上所述,被告僅憑上開錄音內容,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亦無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為系爭A報導時確信「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之事實為真實,即率然為附表一編號1報導內容,並據此製作系爭A報導標題,顯然有過失。 ⑵附表一編號2報導內容部分: 查原告雖主張附表一編號2報導內容所載臺北「添好運」餐 廳未獲米其林一星評價,並提出網路查詢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474至491頁)。然依被告提出之添好運官方網站資料,其上確實有記載「添好運於開幕八個月後即受國際飲食權威『米其林』評定為一星級餐廳」(見本院卷384頁),可證被 告為附表一編號2報導前,就此部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 依該官網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無過失。 ⑶附表一編號3報導內容部分: 查被告為附表一編號3報導,所憑為「九州鬆餅」富錦街總 店班尼克蛋鬆餅之資料畫面、翻攝「九州鬆餅」微風南山店之照片,此有該報導後附照片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66至67頁)。惟依上開畫面及照片無法全然顯示食材內容及份量,上開兩家店價格差距60元,是否僅因一顆蛋,容有疑義。被告既為專業之媒體從業人員,且將此部分事實標註於系爭A 報導標題下方微風南山之照片內,記載「微風南山吃的比別人貴多一顆蛋漲60元」,足見此為重要報導事項,亦攸關原告之商譽。被告於報導前可向上開商家詢問或實地查訪該鬆餅食材內容及差異性,或向陳昀隆查證,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或須耗費龐大資源及費用,然其等均未進行任何查證,即逕自為附表一編號3報導,顯然未盡查證之義務,且依前揭 畫面及照片難認其等於報導時有相當理由確信此部分為真實,被告為此部分報導即有過失。 ⑷附表一編號4報導內容部分: ①查附表一編號4報導,其中有關「四國讚岐烏龍麵」餐廳部分 ,被告係以實地拍攝照片及網路翻拍照片、店員訪談進行查證(見附民卷第67至68頁、偵卷第99至103頁及證物袋內光 碟)。而依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提出之陳報狀所載店員訪談譯文內容,顯示訪談長達4分多鐘,且該店員提及價格貴 一成原因,除租金及抽成外,尚包括臺北地區食材成本價格較高、人事成本較高、電費較高等因素(見偵卷第99至103 頁),雖被告僅擷取片段,於報導「四國讚岐烏龍麵」菜單及價格後,記載「業者低調回應,為了要負荷百貨包底抽成等壓力,平均餐點價格都會調漲一成,我們只調整8塊錢, 已經很少了。」惟此部分核與訪談內容大致相符,且亦未將價格調漲原因全歸於百貨包底抽成,堪認被告此部分報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並無過失。 ②惟附表一編號4報導,其中「店家紛紛玩花樣『平均餐點漲一 成』」,此部分報導應係指微風南山多數店家,然在此部分報導中僅舉「四國讚岐烏龍麵」,係屬單一個案,尚難據此認定多數店家餐點亦漲一成,被告於報導前自應善盡查證之義務,再多查訪其他店家價格狀況,此並無任何困難之處,惟被告並未為之,即率然為此部分報導,致使一般民眾閱讀時誤認微風南山商家餐點均高於外界一成之印象,難謂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且依前揭單一個案亦難認被告於報導時有相當理由確信此部分為真實,自具有過失。 ⑸附表一編號5報導內容部分: 查被告為附表一編號5報導,無非係以前述錄音及訪談內容 、現場照片或網路翻拍照片、畫面為據。然依上開資料,並未顯示有何原告逼迫廠商調漲菜單價格之情事,亦不能僅以單一或零星餐點價格較高,即推論微風南山之餐廳菜單價格均較高,並且係因原告高額租金所致。況且,廠商設店於微風南山前應已自行評估營業獲利及虧損風險,包括展店位置、人潮、獲利、營運所需之裝潢、租金、抽成、人事、原物料等成本,始決定與原告簽訂契約,其後再由廠商自行評估上開成本及獲利後,決定餐點內容及價格,此部分尚涉及消費者滿意度、接受度,實非原告可介入進行任何逼迫。再者,微風南山周邊百貨林立,倘其內商家餐點價格確屬過高或不合理,將影響顧客消費意願,危及微風南山之長久經營,亦非原告所樂見,原告實無理由以包底抽成方式逼迫廠商調漲菜單價格,故被告就此部分報導,顯然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且依上開資料難認被告於報導時有相當理由確信此部分為真實,自具有過失。 ⑹系爭B報導標題部分: 查系爭B報導標題「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 』」,惟報導內容並未載明原告將微風南山櫃位出租予廠商收取之租金數額,已無從判斷租金高低,且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於報導前曾向微風南山廠商查證承租之租金數額,並比對與其他百貨租金數額差距,則標題所載「收超貴租金」顯然欠缺合理查證。再者,原告經營微風南山須管理百貨業務及負責行銷等,性質上亦與單純再轉出租以收取租金之二房東有異,標題所載「當二房東」顯與事實不符。而系爭B報導 標題極易讓讀者產生原告係以當二房東收取超貴租金在同行競爭下謀生之負面評價,被告自應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惟其等均未為之,且亦無證據可認被告為系爭B報導時有相當 理由確信標題所載內容為真實,其等貿然為上開報導,自具有過失。 ⑺系爭B報導內容部分: 查系爭B報導內容後附照片下方所載「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 牌不得不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係複製附表一編號5後段所載內容,延續系爭A報導所為之報導,被告就此部分報導,亦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而具有過失,理由審認如前,茲不贅述。 ⒊又系爭A、B報導刊登後,網友紛紛在蘋果日報新聞網上對原告負面留言,且上開報導並經其他媒體加以引用進行報導,此有原告提出之留言內容及相關報導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102至110、131至174頁),足認原告因被告過失刊登系爭A 、B報導,致其受到社會負面評價及貶損,其名譽(商譽) 權因此受到侵害。 ⒋至於被告雖以其等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及無罪判決確定為由,主張其等未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商譽權)云云。然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因前述過失致原告名譽(商譽)受損,業經本院審認如前,依前揭判決意旨,自構成侵權行為,本院不受上開不起訴處分、系爭刑案判決認定結果之拘束,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信。 ⒌綜上所述,被告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當知悉報導系爭A、B報導標題,及附表一編號1、編號3、編號4其中「店家紛紛 玩花樣『平均餐點漲一成』」、編號5報導內容,會嚴重損及 原告名譽(商譽),且其等就上開報導事項可經由實地調查、訪談當事人進行查證,無須耗費龐大勞力金錢調查,亦無迫切報導之時效性,被告自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合理查證報導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再行報導,惟其等僅憑前述資料,即率然報導,顯然具有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規定,主張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被告仍以前詞辯稱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未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商譽)權云云,不足採信。 ⒍又原告雖尚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為前揭主張,然原告依同條項前段主張既有理由,此部分係屬選擇合併之訴,本院自無庸再就此部分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刊登於蘋果日報網站之系爭A、B報導撤除,並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㈠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式與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情形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而登報道歉不失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至如何刊登?刊登之內容為何?及以何字體、版面刊登較為妥適,乃法院應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被告既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共同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被告雖係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系爭A、B報導,惟該報導內容廣為各大媒體包括網路、紙本、電視媒體所引用,已為大眾所周知,非僅限於蘋果日報網路用戶,認依前揭判決意旨,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以24號標楷體及長15公分、寛7公分規格(參附民卷第25頁原 告提出之道歉啟事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報頭下1日,客觀上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且屬必 要,應予准許。被告仍以前詞辯稱原告請求無理由云云,不足採信。 ⒉另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乙○○撤除系爭A、 B報導,係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依前揭判決意旨,客觀 上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且屬必要,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甲○○撤除系爭A、B報導部分,因甲○○已未任職於蘋果日報 地產中心,無權處分系爭A、B報導,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有無理由?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係屬法人,其名譽(商譽)權雖遭受上開侵害,然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依前揭判決意旨,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0萬元,於法不合,不應 准許。 四、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300萬元,有無理由 ?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揆其立法旨趣係以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A、B報導,名譽(商譽)權受損,受有財產上損害300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揭規定 及判決意旨,原告就其實際上受有財產上損害300萬元之事 實,自應負舉證之責。而此損害數額可經由原告提出相關憑證例如營業額等以資證明,亦無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自無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縱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依前揭判決意旨,原告仍應負一定之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此部分損害數額,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難認原告確實受有此部分損害,是其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0萬元,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將刊登於蘋果日報網站之系爭 A、B報導撤除,並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以24號標楷體及長15公分、寛7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 版雙版(即A、B版)報頭下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陸、末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本件乙○○所涉加重誹謗罪嫌,經系爭 刑案一審判決無罪,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6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命由被告連帶 負擔13%即9,074元,餘由原告負擔。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欣樺 附表一:原告主張不實報導內容 編號 報導內容 1 有進駐廠商上月業績不達標,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鬧到樓面皆知,場面難看。…最慘的案例也已經出現,從日本跨海來台、主打「日式正宗涮涮鍋」的連鎖火鍋店…上月底結算時業績竟不達標,廠商需逕自補足差額,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 2 餐點賣得比別人貴的,還有新葡苑旗下新品牌「D弍拾弍」港式飲茶,港點最基本的蝦餃,4顆就要148元,硬是比米其林一星的添好運的蝦餃138元,每份一樣4顆還要貴10元;還有叉燒包,D弍拾弍3顆148元,添好運一樣三顆,但價格只要128元,D弍拾弍硬是比添好運貴了20元。 3 名店「九州鬆餅」在微風南山開第三家分店…招牌菜班尼迪克蛋鬆餅,裡面有培根、番茄、蔬菜沙拉加上一顆蛋,富錦街總店單點290元,微風南山門市則是改成雙蛋,只加一顆蛋,價格卻是一口氣漲到350元,漲60元。 4 店家紛紛玩花樣「平均餐點漲一成」調整菜單的,也包括台中起家的「四國讚岐烏龍麵」,進駐微風南山後,單點麵類小漲8元,最基本款的日本豆皮烏龍拉麵,台中河南本店一碗160元,微風南山單點就要168元,而原本豐富多樣的兒童餐,只剩一種套餐可以選擇;此外,業者也推出「微風限定」的泡菜系列餐點,泡菜鮮蝦海老單點300元,套餐價格488元,另外還有牛肉跟豬肉口味,單點價格298元,套餐也要448元,標榜氣泡水免費暢飲,成為賣點之一。對此,業者低調回應,「為了要負荷百貨包底抽成等壓力,平均餐點價格都會調漲一成,我們只調整8塊錢,已經很少了。」 5 因微風南山採包底抽成的方式招商,各家店每月營業額至少300、400萬元,逼使廠商調漲菜單價格;微風南山吃的比別人貴,因為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牌不得不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 附表二:道歉啟事內容 道歉啟事: 本人未經查證,即於民國108年3月7日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題為「【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內容虛構不實之報導,嚴重侵害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格權及商譽,謹此公開道歉。 道歉人:乙○○、甲○○ 附表三: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69,400元 原告墊支。 2 電子卷證費 200元 原告墊支。 3 電子卷證費 200元 被告墊支。 總計 本件訴訟費用 6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