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妍、陳慈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慈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陳慈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公司)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中之300萬元,提起上訴,經核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 據上訴人微風公司繳納;上訴人陳慈恩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即撤除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報導及刊登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道歉啟事,提起上訴,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4,500元+4,500元=9,000元),扣除上訴人陳慈恩已繳納之4,500元 ,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欣樺